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手动叉车规程及标准,以及叉车使用规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如下:
1、出车前必须先检查。
2、行驶中遇前面有人应在5 m以外发出信号。
3、厂内行驶速度不超过15 km/h,厂门、电梯、拐弯、人多、通道狭窄等其它复杂区域时时速不超过10 km/h。
4、行车时货物低点离地应在0.3m~0.4 m。
5、转弯不得过急,防止“自由转弯”的倾向。
6、上下坡应缓慢而均速运行,不得在坡道上转弯。
7、不得横跨坡行驶,当坡度大于10 %时,下坡应倒车行驶。
8、叉车人员载运货物前行时,如遇大型或笨重货物去当驾驶员视线时,应采取倒车行驶。
叉车的安全操作规程是什么?
1工作前
a.司机开车前,应检查发动机水位、油位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连接处和各接头是否渗油、漏油。
b.检查燃油油量、液压油油量及各油管接头有无漏油情况。
c.检查蓄电池电极柱导线是否拧紧,其它导线有无松脱。
d.检查轮胎气压、方向盘、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合适。
e.检查灯光、喇叭等信号装置是否正常。
f.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在出车前进行排除。
g.发动机发动后,检查各项仪表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立即熄火,进行检查排除,正常后方可运行。
h.叉车作业前先松开制动手柄,然后起步行使,并检查脚踏制动效果是否良好;检查门架的起升、倾斜动作是否正常,转向是否轻便、灵活;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作业。
2工作中
a.叉车行使作业时,应注意倾听有否异常声响。
b.叉车在厂区、车间干道上行驶,其速度应控制在工厂安全部门规定的速度范围内,并注意来往行人随时鸣号。
c.叉车只能在完全停车后才能换向;严禁提升、倾斜同时操作及超载运行。
d.出现异常现象,应停车检查,及时排除。。
3工作后
1. 发动机熄火前,应使发动机怠速运转
2. 2-3分钟后熄火。 发动机熄火停车后,应拉紧制动手柄。
3. 低温季节(在零度以下),应放尽冷却水。
4. 当气温低于
5. -15度时,应拆下蓄电池并搬入室内,以免冻裂。 转动机油滤清器手柄
1-2 转,检查螺栓、螺母有无松脱现象,并及时排除不正常情况。
f.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
手叉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手叉车使用安全,规范车间手动液压手动液压叉车的安全操作,制定了手叉车使用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手叉车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手叉车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叉车制造、改造、维修和销售
第四条 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
第五条 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第八条 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代理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叉车。
第三章 叉车使用
第十条 叉车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限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以下合称‘单位’),包括叉车登记单位、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出租单位、承租单位、终端用户单位等。
第十一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使用登记证,领取叉车牌照: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 2 份);
(二)登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厂合格证明与使用维修说明书;
(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书;
(五)操作人员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诺书。
第十二条 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登记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叉车使用登记证、牌照丢失或者损毁,叉车登记单位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交身份证明、遗失申明和申请材料。原登记部门经与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补发。
第十五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
(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叉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叉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对叉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日常维修保养应当由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叉车因使用地点变化需要通过道路转移的,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八条 叉车作业人员 (包括操作、维修保养等人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叉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九条 终端用户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叉车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叉车发生事故后,终端用户单位和现场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从事叉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用于出租的叉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二十一条 叉车的承租单位应对承租的叉车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下列叉车: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定期检验(含首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缺少安全管理资源的单位,鼓励将叉车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叉车维修保养专业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专业公司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用叉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叉车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按检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叉车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叉车登记单位和终端用户单位,并立即书面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叉车制造、销售、登记、管理、终端用户、改造、维修、租赁等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叉车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叉车,是指具有各种叉具,能够对货物进行升降和移动及装卸作业的搬运车辆,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暴叉车等。
叉车的安全操作规程有哪些
叉车的安全操作规程有以下几点:
一、检查要点:
驾驶员持证上岗;
车体外观、附件完好;
特种设备合格证有效;
轮胎磨损不超标;
升降链条牢固、不缺油;
牙叉、门架、定位销完好;
油缸、油管不漏油;
液压、机油、电量、水温正常;
大灯、刹车灯、转向灯正常;
牙叉动作正常。
二、操作要点:
起步确认无人、物、先鸣笛;
不超过行驶;
通过门厂门减速、不停留;
转弯、路口要减速;
对中不超载、不偏载;
起升确认重心安全;
视线清晰不遮挡;
大件倒车多观察;
叉尖不损坏货物;
包装牢固,单次不超两件;
匀速行驶不急转;
最大转矩不起步;
禁止乘坐他人;
会车靠右;
避让行人、机动车;
装车车前再起升;
辅助人员要离开再动作;
超过7度重车要倒车。
三、充电要点:
检查电瓶液;
插头连接先断电;
充电插座要插牢;
送电正常再离开;
断开插头先断电;
关于手动叉车规程及标准和叉车使用规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